台灣一年有240萬例全身麻醉的手術,相當於每10人就有1人開大刀,接受全身麻醉。許多人害怕全身麻醉的後遺症,有研究指出,約26.7%的民眾對麻醉沒有安全感,33.2%對麻醉感到未知,擔心麻醉後醒不過來,甚至不想手術。

台大醫院院長吳明賢建議大家,手術前要和麻醉醫師、手術醫師討論,儘量調養身體狀態,為手術備戰。

2015年,一位接受婦科手術的病人進行全身麻醉時,沒有麻醉專科醫師參與。手術醫師身兼麻醉醫師,因為不諳麻醉過程,導致氣管內管插不進去,缺氧過久,成了植物人。

妹妹花費數百萬元的醫療費照顧她,為了追查真相,向多位專家請教麻醉藥物和麻醉過程,還花了近80萬元打官司。雖然2次敗訴,依然不放棄,她相信老天會讓姐姐醒過來,可以認得自己。以下是她的自述: 

 

我的姐姐患有子宮肌瘤2011年在南部一家地區醫院治療。2015年舊疾復發,回到醫院手術,醫生建議摘除子宮。

4月6日清晨6點,姐姐準備進開刀房,我在外面等候。豈料到了730,婦科醫生出來告訴我,上完麻藥,姐姐的喉嚨好像卡住,管子插不進去,心跳下降,他快嚇死了,手術沒有進行。經過急救後,要轉送醫學中心(延伸閱讀:花蓮慈濟:胸腔手術麻醉免插管)。

 

婦科醫生言語傷人:「不是送一塊肉去急救」

我擔心姐姐缺氧太久,會變成植物人,這名行醫30年的婦科醫生竟回答:「我們不是送一塊肉過去!」,好傷人的話語(延伸閱讀:醫師不要在手術結束後說這句話)!

沒想到我的擔憂成真,醫學中心診斷姐姐缺氧,腦部病變,成為植物人,從那天開始,她不能言語、無法行動,生活功能完全喪失。我不能接受這個事實,詢問婦科醫生未果,向衛生局申訴,協調失敗,於是,提出刑事、民事訴訟(延伸閱讀:如果病人死於成功率99%的手術)。

法院調解過程中,婦科醫生自認沒有疏失,表示要盡道義責任,賠償72萬元,他認為,我姐姐活不過3年,打算以3年時間分期給付,他的言詞再度傷害我和我的家人!

我決定追查麻醉過程發生了什麼事?姐姐缺氧了多久?為什麼手術沒有找麻醉科專科醫生?還有,那個婦科醫生對我有什麼隱瞞(延伸閱讀:即使官司會輸也要提告的勇氣)?

我收集護理記錄單,上網找醫療、法律專家求教,多次查詢麻醉藥、醫學英文名詞等資料。這7年來,我對醫療過程與麻醉藥物有更進一步的了解,然而,這一切辛苦非外人所能想像。

根據那一分記錄單,麻醉護理師在650施打PropofolAtracurium麻醉誘導藥物5分鐘後,姐姐發生喉頭支氣管痙攣,無法插管,血氧濃度降到80%,婦科醫生使用藥物和氧氣面罩。

到了703,婦科醫生通知麻醉科醫生前往醫院,在他抵達的途中,姐姐生命徵象不穩,接受心肺復甦術急救,直到715,稍有改善,血氧濃度是60%。麻醉科醫生到達後,720順利插管,生命徵象恢復,血氧濃度為100%

8點半,救護車來了,到了醫學中心急診室,已是854,姐姐此時休克、呼吸衰竭,昏迷指數只有3,被送到加護病房。

 

洗腎人瑞唐先生
本案病家調查發現姐姐的手術沒有麻醉科專科醫師參與,婦科醫師執行麻醉,導致姐姐變成植物人。

 

婦科醫生又開刀又麻醉   一人身兼二職

我以這分記錄對照醫生在病情訪談上的說詞,發現其中疑點重重,強烈懷疑血氧濃度100%是造假記錄。

手術醫師說,當時不能插管,改用氧氣面罩,可是,氧氣幾乎進不去。你想,我姐姐打了肌肉鬆弛劑,無法自主呼吸,又不能插管,血氧濃度怎麼達到100%?

如果我姐姐只用氧氣面罩,血氧濃度就能維持100%,為什麼醫學中心後來判定她休克、呼吸衰竭及重度昏迷,缺氧性腦病變,成了植物人(延伸閱讀:病家扮演柯南,挖掘醫療體系的弊端)?

手術當天,婦科醫生一開始並沒有找麻醉科醫師,當時他正在戶外運動,直到姐姐不能插管,接到婦科醫生來電,才穿著運動服趕去醫院。

後來在第二次的病情訪談中,他告訴我,原本不知道有這檯手術,也不是這間醫院的麻醉醫師,而是臨時被找來幫忙,我才明白原來婦科醫生不但開刀,還包辦麻醉,一人身兼二職(延伸閱讀:麻醉科醫師分布也有城鄉差距)。

我查到健保署規定,全身麻醉的手術限定麻醉科專科醫生進行,才有健保給付,這是病患的基本權利,但是,比對姐姐的麻醉記錄單,麻醉醫師欄位是麻醉護理師的名字,出院病歷摘要記載「困難插管」,是由那名護理師發現的。

如果是婦科醫生施行麻醉,麻醉醫師欄位為什麼不是他的名字?因此,我認為是麻醉護理師執行,婦科醫生害怕有密醫罪,只得一肩扛起麻醉責任。

 

洗腎人瑞唐先生

本案病家因為姐姐變成植物人,需要照顧,她只想問,誰來為她的姐姐伸張正義?

 

醫審會推翻健保署麻醉給付規定

我在刑事、民事官司上提出質疑,可是,衛福部醫審會卻表示,依據「醫師法」第28條,具醫師資格者就可以執行全身麻醉,不必限定麻醉科專科醫生。可是,健保署給付規定要由麻醉科專科醫師執行,醫審會竟然推翻(延伸閱讀:連監察委員也看不下去的醫審會鑑定制度)!

另外,Propofol仿單的警語及注意事項也載明:「醫師執行外科手術,不可自行使用Propofol2%,只能由麻醉科專科醫師或在他的監督下使用。」我更查到美國麻醉醫學會臨床指引,提到手術中使用Propofol,要由受過麻醉訓練的醫師給藥,不該由執行手術者給予。

我甚至還查到這個婦科醫生在1990年,只接受一個月的麻醉訓練,竟然不顧病人安全,獨自使用Propofol執行全身麻醉。

 

洗腎人瑞唐先生

本案病家不具醫療背景,自行追查姐姐手術過程,心境如同掉入海裡,孤單無助。 

 

婦科醫生違反麻醉藥使用規定

檢察官曾經就此詢問台灣麻醉醫學會,根據他們回覆,現在醫療專業分工精細,婦科醫師無法同時兼顧麻醉與手術,遑論使用深度鎮靜的Propofol,可是,判決書並沒有採納醫學會意見。

肌肉鬆弛劑的Atracurium也同樣在仿單上規定,要由有經驗的麻醉科醫師密切監督。我問過麻醉專家,施打Atracurium之後,病人無法自主呼吸,必須在2~3分鐘內插管,一旦停止呼吸,缺氧3~4分鐘,腦部受損,嚴重者會導致死亡。

對照護理記錄單,我姐姐在655發生喉頭支氣管痙攣,婦科醫生只給予氣管擴張劑、類固醇和氧氣面罩。然而,她已經不能自主呼吸,有什麼意義呢?

在麻醉醫生到院後,720插管,我推算姐姐缺氧最少20分鐘,如果婦科醫生臨機應變,一發現她不能自主呼吸、無法插管,馬上氣切,她也不會變成植物人。

不可思議的是,手術室記錄單、麻醉照會單上「麻醉危險性等級評估」「麻醉方式」「麻醉主治醫師」「麻醉訪視醫師」等欄位全是空白,到底誰是這場手術的麻醉醫師?誰來為麻醉後果負責呢?

還有,婦科醫生使用的麻醉同意書是1995年版本,殊不知衛福部已經在2004年修改,要求麻醉醫師說明麻醉風險並且簽名,也要記錄麻醉建議方式,保留病人同意聲明。由此可見,他完全輕忽麻醉安全。

針對使用舊版同意書,衛生局函詢衛福部,衛福部認為1995年舊版沒有完全涵蓋衛福部的同意書格式,形同婦科醫生沒有善盡告知責任,違反醫療法第63條。

 

洗腎人瑞唐先生

本案病家查到為姐姐執行麻醉的婦科醫生,只接受過一個月的麻醉訓練。

 

法院判決離譜

令人不解的是,民事判決竟然無視衛福部解釋,認為婦科醫生只是違反行政規定,推說姐姐在2011年接受子宮肌瘤切除,施行半身麻醉時,婦科醫生已經說明麻醉的風險,加上法官認為半身麻醉與全身麻醉的副作用、併發症及風險相同,判定她4年前就已經知曉,醫生沒有未盡告知義務!

這是什麼推論?半身麻醉的風險等於全身麻醉嗎?何況事隔4年,姐姐不是醫療人員,如何能記得麻醉風險與麻醉藥的副作用?法官沒有同理心,甚至當庭說我收集資料,增長了醫學知識,如果易位而處,她願意遇到醫療糾紛嗎?

雖然刑事沒有起訴醫生、民事一審敗訴,我仍舊不放棄,要爭個公平公道,不惜進入民事二審。想想姐姐的美好人生突然斷送,我的生活步調跟著打亂,也影響了工作。然而,陪著姐姐走這段艱辛的道路,我無怨也無悔。

我帶著她到外縣市的醫學中心接受高壓氧治療,下班後搭火車趕去探視,還帶她看中醫,針灸治療、做復健。她曾經因為劇烈咳嗽,導致鼻胃管磨擦,造成胃出血;尿道感染發燒,忍受痛苦,她也許不想這樣活著,可是,老天沒有帶她走,我就有一絲希望。

我相信,老天有一天會讓她醒過來,可以認得我,更希望類似的不幸不再發生。只是那個婦科醫生現在某家醫學中心看診,會不會又發生其他糾紛?我只能向天祈求。

 

全身麻醉之前3項注意事項

《Dr.131醫生醫》邀請熟悉醫療、法律的專家,以匿名方式,客觀公正評論醫療糾紛案件,希望醫病雙方從中學習,增進溝通,避免對立。專家認為,麻醉專科醫師人力分配不均,病家基於自身權益,簽署同意書時,必須確認簽名醫師與施行麻醉者為同一人。以下是評論內容:

1.小型醫療院所未必有麻醉專科醫師:

雖然麻醉科醫師人數在2020年增加到1326人,在14年內成長超過1倍,可是,集中在都會區。小型醫院或診所的手術量如果不多,未必請得起麻醉科醫師。本案顯然是婦科醫生沒有找麻醉科醫師手術,才發生遺事。

本案病人脖子較短,屬於麻醉後不容易插管的類型。術業有專攻,婦科醫生未必能夠察覺,等上了手術檯,才發現插管困難。假使當時婦科醫生臨機應變,立即用手術刀在脖子下方氣切,接上呼吸器,病人不致缺氧過久而變成植物人。

氣切確實可以緊急幫助病人呼吸,事實上,網路就有影片流傳:一名醫生在機場裡,為了搶救無法呼吸的女性旅客,將信用卡折斷,當成手術刀進行氣切,最後救活該名女子。因此,本案是應注意、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下,所犯的醫療疏失。

2.麻醉醫師、手術醫師術前親自向病人解釋手術:

本案的手術室記錄單、麻醉照會單上「麻醉危險性等級評估」「麻醉方式」「麻醉主治醫師」「麻醉訪視醫師」等欄位全是空白,不見醫生簽名,形同違法麻醉。

病人接受手術,等於把自己的生命交給手術醫生和麻醉科醫生。除了上網查詢手術資訊,病人也應該要求施行手術、施打麻藥的醫生分別親自說明,提出治療疑問,待他們在手術同意書、麻醉同意書簽名完畢,再行簽名,否則,就要拒絕簽名,保障權益。

當醫生說明的時候,病人不妨錄音,以備手術結束,萬一發生醫療糾紛,可以交給第三方公正人士,當成證據。

3.術前說明召集所有家屬:

以美國為例,醫療事故官司的賠償金額,有一半以上是超過100萬美元,因此,他們視手術為重大事件,會另闢諮詢室,找病人和所有家屬前來說明,由醫生回答病家問題,而非利用查房時間,在床邊向病人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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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:Photo AC、Pixabay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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