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福部從2000年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案,經由醫療改革基金會爭取10多年,23年之後,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」終於要在2024年元旦上路。

醫預法規定,發生醫療事故,醫院必須成立關懷小組,衛生局介入調解,病家不能直接控告。

其實,醫療糾紛是醫病雙方最大的痛點,醫生承受的壓力不亞於家屬,有的醫生忍受不了內心的負擔,還走上絕路。

一旦醫師被家屬控告,要怎麼面對?

一位曾經遭遇醫療糾紛以及醫療訴訟的醫師,後來以刑事、民事,雙重反控家屬誣告,他又藉由寫作,自我醫治整起事件帶來的傷害。

他雖然獲判不起訴,從被告變成原告,官司卻也前後纏鬥5年。現在的他逐漸超脫醫糾帶來的陰影,對自己的醫術更有信心,立志要協助同儕學習處理類似事件。以下是他的自述,本文最後則是熟悉醫療和法律的專家評論此案:

 

 

每年到了114日,總會讓我想起2011年的那一天。

那時候,我在一家區域醫院工作,一名高血壓病人因為冠狀動脈嚴重阻塞,胸痛胸悶,111日接受檢查。經過和心臟內、外科同事討論,由我出面向病人及家屬說明3種治療方式、分析利弊和風險。

病人和家屬選擇繞道手術,我明確告知這類手術一般死亡率有1%,以病人的情況來說,死亡率是3%,是三倍之多。我在不同場合對著不同家屬總共說明4次,即使是114日手術當天,我第4次提醒,對方仍願意要開刀(延伸閱讀:醫病關係:如果病人死於成功率99%的手術)。

就在手術完成,關閉胸骨的那一刻,病人突然惡性心律不整,我緊急做體外循環,重新檢視每個繞道接口,最後並放置葉克膜急救。可是,病人血管嚴重硬化,發生全身散在性出血。手術完畢約凌晨2點,我走出開刀房,跟大女兒解釋病情,她只丟下「我們法院見」的話(延伸閱讀:醫師不要在手術結束後說這句話)。

 

本案醫生在手術前告知家屬,病人死亡率比一般人高,無奈還是被告。

 

病人於5日凌晨轉入加護病房,病況急轉直下,到了晚上,沒有心跳,只剩下葉克膜機器支撐(延伸閱讀:吳肇鑫:幫幫遭遇醫療糾紛的急診醫生和病家)。

6日凌晨2點多,值班醫師告訴家屬死亡事實,豈料對方心生不滿,拒絕拔管,要求不能停止葉克膜運轉,不准遺體移到往生室,任其開始腐敗(延伸閱讀:台北市中醫師公會:集體醫責險減少醫糾訴訟)。

接下來,家屬更端出一連串非理性行為:在117日有230名黑衣人陪同到院,輪番探視病人,讓加護病房同仁心生恐懼,頭七夜間在醫院大廳披蔴戴孝、招魂。

他們不願意協商,醫院高層引導他們逕向警方報案,找衛生局協調,利用公權力進行調查。他們要求醫院提供開刀房人證、錄影帶,並且以業務過失致死為由,向我求償800萬元。

 

本案醫師難以承受被家屬控告手術失誤,情緒一度十分低落。

 

醫療糾紛被告進出地檢署  心情悲戚

往後的一年,我接受刑事調查,天天烏雲罩頂。第一次遇到黑衣人針對我而來,內心非常恐懼,擔心遭到不測,我買了3000萬元壽險,家人也隨身攜帶防狼噴霧劑,承受不小的精神壓力(延伸閱讀:GOOGLE評論決定醫院診所聲譽,醫病關係變好?還是變壞?)。

那一年,我從台北到桃園出庭至少三次。生平第一次進入地檢署,看到自己和一堆刺龍刺鳳、貌似黑道的人一起,等待檢察官傳訊,不禁懷疑我是做夢嗎?我怎麼會在這裡?悲戚之情襲上心頭。

出事的第一個月,我每天都認真反省,到底什麼地方做錯?為什麼病人有事故?我是心臟外科,醫療糾紛風險本來就比其他科高,為什麼偏偏就遇到了?更懊悔的是,為什麼要接這台刀?我以後還會不會再碰到醫療糾紛?我是否該轉到診所呢?

我那時是第七年主治醫師,有移植心臟的能力,相當醫學中心的主任,技術純熟,已經到了若是手術失誤,別人也無法解決的境界。手術中緊急體外循環急救的病人,很少有救不回來的。在那個烏雲罩頂的11月,我還開了10多台刀,沒人出事,終於我把事件歸因於是這個病人的動脈硬化太厲害了。

 

處理醫療糾紛  寂寞孤獨

面對醫療糾紛這條路,我寂寞又孤獨。

醫院除了幫你付律師費,社工幫你到衛生局協調,並不會支持你,同事間避而不談,也沒有辦法安慰打氣。醫院高層主管說,如果上媒體,也只是一天而已,忍一忍就過去了,甚至有醫界大老認為,外科醫師被告一下,只不過損失點時間,陪同開庭而已(延伸閱讀:淡水馬偕醫院護理師手指被打到骨折)。

可是,我沒有犯錯啊,為什麼會有這種遭遇?更何況我是重症科,對醫療糾紛事件,早就心存警戒,小心以對。

回想在台大醫院,從擔任總醫師的第一天,因為要替主治醫師向住院病人解釋手術,學長就交代我,要錄下內容。幾年後,我買了兩個醫責險,手術、病歷也很慎重記載,然而,當真的碰到了,仍然需要勇氣去面對。

想著想著,我終於想通了。只要還在醫界,醫療糾紛怎麼樣都躲不掉,連某醫院院長也被告過,這不是醫術厲不厲害,這是天意!因此,我就不再鑽牛角尖了。

幸好我解釋病情都有錄音,影響了檢察官的辦案態度,在庭上頻頻質疑對方,好像和我站在同一邊。因此,我建議醫師看診一定要錄音,如果不幸被告,狀子務必清楚記錄當時經過,用螢光筆標記,便利法官快速閱讀,以斷是非。

 

醫病雙方都不希望發生醫療糾紛,醫預法希望化解雙方爭議。

 

寧願減薪  進入醫學中心

這件醫療糾紛也改變了我的人生,原本我只想待在區域醫院,可是,我如果想要在醫界發聲,提醒大家關注醫糾,改革醫療,就必須往上爬,達到某種職位,才能產生影響力,引起注意。

於是,我離開區域醫院,到醫學中心,寧可月薪少120萬元;我犧牲休閒時間,在粉絲專頁撰文抒發心情,和其他醫師共同創立醫勞盟,甚至後來進一步攻讀博士學位,到醫學院教書,都和這起醫療糾紛有關。

就在獲判不起訴之際,我決定反告這三名家屬,而且分別以三個當事人、三個案件進行。當對方也獲不起訴,我採取「判決後七日內再議」,更新檢察官覆查,同時以民事控告他們,向三個人各求償精神損失80萬元,一共240萬元。

結果,刑事、民事第一審,家屬都獲判不起訴,我上訴到二審,等於告兩次刑事、兩次民事,讓他們三個人各經歷四個案件,每個人要付四次律師費。我算過,光是請律師就要30幾萬元,加上他們必須從外縣市到桃園出庭,還要額外支付律師車馬費!

我的反告讓檢察官、法官追查他們好幾年,從來沒有醫師是這樣對付家屬,連法界人士也沒見過這種手法。我把這過程寫在臉書,甚至他們寄來訃文,要我去參加喪禮,我也拍照張貼,讓外界知道他們全家族的名字。

 

反告家屬  三項原因

我不是為了出一口氣,也不是追求公平正義才告他們。我告他們,除了證明我不是他們口中的庸醫,也有其他目的:

第一,他們任令親人的遺體腐壞,荒謬之至,我要替天行道,幫死者教訓家屬。

第二,我希望法界省思,為什麼可以讓人民浮濫控告?家屬不用花錢,做個筆錄,就可以控告醫生?如果每個醫師都像我這樣,把一個案件變成五件,放大醫糾案件,法界會過勞死。

第三,不是每個醫師都能走出訴訟歷程,有人從此一蹶不振,甚至精神憂鬱。事實上,被告的醫師都希望能夠反告,我是拿自己當實驗,當作教材,示範可以怎麼告回去。

 

本案醫師藉由著作抒發心情,寫下自己面對醫療訴訟的經過。

我這樣做,對家屬產生很大的嚇阻力,這是我對醫界的貢獻。如今,10多年過去了,不知道那三個家屬有沒有懊悔當時的訴訟?等我那天在醫界位居要角,我要問他們,這些年有什麼省思?有那些改變?

其實,我因為醫糾官司,已經在醫界成為不向控訴者妥協的象徵。

2014年底,我在急診室幫一名80歲、沒有呼吸心跳的婦女裝葉克膜,她後來證明是主動脈剝離,我向家屬解釋可能不治時,竟遭毆打,胸部有傷痕。基於自衛,照了自拍照,放在臉書,轉貼幾百次,向警察局提告,也上了媒體(延伸閱讀:醫療暴力頻傳,為什麼48%~75%的施暴者可以不罰、不起訴?)。

我透過網路,運用鄉民的力量,把不合理的控訴變成全國關注。對方透過各種管道,想要和解,我不僅拒絕,也要求賠償金捐給醫院和醫勞盟。可見我不攻讀法律,也有辦法應付醫糾,還能在大學教授「醫學倫理與法律」(延伸閱讀:醫護人員對醫療暴力的內心吶喊)。

 

發生醫療糾紛  立刻報警

我發現,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事件,要立刻向警方報案,讓公權力介入,只要進入司法程序,就不必到衞生局進行協調,也無需理會外界的和解關說,只要一句「進入司法程序,不便多說,謝謝關心」即可打發。

如果家屬刻意設計對話內容,羞辱、挑釁,刺激醫師的情緒反應,趁機錄音,或是設計與其他醫護人員的對話,製造矛盾與衝突,營造有利於他們的事件假象,不要隨之起舞。

我建議醫師看診要錄音,如果不幸被告,狀子務必清楚記錄治療經過,用螢光筆標記,便利法官閱讀。對付醫療暴力,當下用臉書直播,對外公開,並向警方報案,保護自己。

 

當病人或家屬與醫事人員發生衝突,醫院要立即向警方報案。

至於手術同意書,除了使用衛福部的制式版本,還要有補充說明書,列下所有可能發生的併發症以及對病人、家屬疑問的回答,最後由對方簽名蓋章。

醫療糾紛帶來的傷害,讓我和病人開始保持距離,我好幾年沒有辦法記住病人的名字,即使是上禮拜開刀、死亡的病人,我都想不起他們叫什麼。以前我不是這樣的,和病人有說有笑,也許是時間淡化傷痛,最近我又可以記住他們了。

走過這起醫糾,現在的我對自己的醫術更有信心,能安心放膽採用更艱深的技術,全心救治病人,我從此恣意遨遊醫療世界,就算有家屬惡意控訴,也知道如何應付。

感謝那個病人,讓我在行醫路上變得堅強。雖然我從小沒有立志從醫,直到進入這一行,才發現我有天賦,可以開刀助人,獲得成就感。縱然曾經心冷,我還是熱血沸騰。

 

案例評論

《Dr.131醫生醫》邀請熟悉醫療、法律的專家,以匿名方式,客觀公正評論醫療糾紛案件,希望醫病雙方從案例中學習,增進溝通,避免對立。

專家認為,如果本案醫生在手術前,確定病家確實知道病人開刀,極可能死亡,或許就不會有此憾事。以下是評論內容:

一,誣告的定義

本案醫生在獲判不起訴之後,以刑事、民事,雙重反控家屬誣告,這在法律上無法成立。誣告係憑空想像或假造事實存在,入人於罪,並非因為醫療糾紛內容而成立。本案有醫療行為,醫療事實存在,不符誣告定義。

二,看診可以錄音

醫生錄音可以保護自己,要注意的是,內容必須妥善保管,不得外洩,否則會侵犯病人隱私,也涉及洩密罪。醫生錄音時,可以選擇是否告知病人,如果對方阻止,就要停止。

三,治療前說明風險機率

醫病雙方因為對醫學認知不同,對治療的死亡率認知有很大差距。雖然本案醫生在手術前4次告訴病人和家屬,手術一般死亡率有1%,以該病人的情況來說,死亡率是3%,是三倍之多,可是,病人會認為,3%機率不高,沒有想清楚死亡就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,一旦發生,機率就是100%

假設本案醫生在4次說明中,同時詢問病家「萬一你家人開刀不幸死亡,你有做好心理準備?」,引導病家認真思考病人很可能在手術過程或是術後死亡,一旦意外發生,他們就能接受事實,不致心有不滿而產生醫糾。

此外,本案醫生在手術前告知死亡率,做法正確。尤其是高風險醫療,一定要事先說明可能的意外,如果等到發生之後、或是手術半途中才說,會引起病家不滿。

四,溝通不等於妥協

本案醫生因為醫糾官司,在醫界成為不向控訴者妥協的象徵。其實,不妥協不代表停止溝通,即使發生醫糾官司,醫生仍然要化解對立,設法和病家建立良性互動,只有透過溝通,才能解決醫糾。

五,醫院與醫生是生命共同體

本案醫生在2011年遇到醫糾案,或許當時院方關懷不夠,無法讓他感受醫院的援助。不過,近年來隨著醫糾案件增加,醫院有連帶責任,院方應該知道醫生是生命共同體,設立「醫糾處理及關懷委員會」,協助解決,甚至承擔所有責任。

 

 圖片來源:Pexels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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