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,一位接受婦科手術的病人,因為過程中沒有麻醉專科醫師參與,缺氧過久,成了植物人。妹妹花費數百萬元的醫療費照顧她,為了追查真相,向多位專家請教麻醉藥物和麻醉過程,還花了近80萬元打官司。雖然2次敗訴,依然不放棄,她相信老天會讓姐姐醒過來,可以認得自己。以下是她的自述:

 

 

我的姐姐患有子宮肌瘤,2011年在南部一家地區醫院治療。2015年舊疾復發,回到醫院手術,醫生建議摘除子宮。

4月6日清晨6點,姐姐準備進開刀房,我在外面等候。豈料到了730,婦科醫生出來告訴我,上完麻藥,姐姐的喉嚨好像卡住,管子插不進去,心跳下降,他快嚇死了,手術沒有進行。經過急救後,要轉送醫學中心。

 

婦科醫生言語傷人:「不是送一塊肉去急救」

我擔心姐姐缺氧太久,會變成植物人,這名行醫30年的婦科醫生竟回答:「我們不是送一塊肉過去!」,好傷人的話語!

沒想到我的擔憂成真,醫學中心診斷姐姐缺氧,腦部病變,成為植物人,從那天開始,她不能言語、無法行動,生活功能完全喪失。我不能接受這個事實,詢問婦科醫生未果,向衛生局申訴,協調失敗,於是,提出刑事、民事訴訟。

法院調解過程中,婦科醫生自認沒有疏失,表示要盡道義責任,賠償72萬元,他認為,我姐姐活不過3年,打算以3年時間分期給付,他的言詞再度傷害我和我的家人!

我決定追查麻醉過程發生了什麼事?姐姐缺氧了多久?為什麼手術沒有找麻醉科專科醫生?還有,那個婦科醫生對我有什麼隱瞞?

我收集護理記錄單,上網找醫療、法律專家求教,多次查詢麻醉藥、醫學英文名詞等資料。這7年來,我對醫療過程與麻醉藥物有更進一步的了解,然而,這一切辛苦非外人所能想像。

根據那一分記錄單,麻醉護理師在650施打PropofolAtracurium麻醉誘導藥物,5分鐘後,姐姐發生喉頭支氣管痙攣,無法插管,血氧濃度降到80%,婦科醫生使用藥物和氧氣面罩。

到了703,婦科醫生通知麻醉科醫生前往醫院,在他抵達的途中,姐姐生命徵象不穩,接受心肺復甦術急救,直到715,稍有改善,血氧濃度是60%。麻醉科醫生到達後,720順利插管,生命徵象恢復,血氧濃度為100%

8點半,救護車來了,到了醫學中心急診室,已是854,姐姐此時休克、呼吸衰竭,昏迷指數只有3,被送到加護病房。

 

本案病家調查發現,姐姐的手術沒有麻醉科專科醫師參與,由婦科醫師執行麻醉。由於隔科如隔山,導致姐姐缺氧過久,變成植物人。

 

婦科醫生又開刀又麻醉   一人身兼二職

我以這分記錄對照醫生在病情訪談上的說詞,發現其中疑點重重,強烈懷疑記錄造假。如果我姐姐經過婦科醫生急救,血氧濃度達100%,為什麼醫學中心後來判定她休克、呼吸衰竭及重度昏迷?

手術當天,婦科醫生一開始並沒有找麻醉科醫師,當時他正在戶外運動,直到姐姐不能插管,接到婦科醫生來電,才穿著運動服趕去醫院。

後來在第二次的病情訪談中,他告訴我,原本不知道有這檯手術,他是臨時被找來幫忙,我才明白原來婦科醫生不但開刀,還包辦麻醉,一人身兼二職。

我查到健保署規定,全身麻醉的手術限定麻醉科專科醫生進行,才有健保給付,這是病患的基本權利,但是,比對姐姐的麻醉記錄單,麻醉醫師欄位是麻醉護理師的名字,出院病歷摘要記載「困難插管」,是由那名護理師發現的。

如果是婦科醫生施行麻醉,麻醉醫師欄位為什麼不是他的名字?因此,我認為是麻醉護理師執行,婦科醫生害怕有密醫罪,只得一肩扛起麻醉責任。

 

本案病家因為姐姐變成植物人,需要照顧,不僅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大亂,情緒也大受影響。她只想問,醫審會偏袒醫生,誰來為她的姐姐伸張正義?

醫審會與健保署法令相抵

我在刑事、民事官司上提出質疑,可是,衛福部醫審會卻表示,依據「醫師法」第28條,具醫師資格者就可以執行全身麻醉,不必限定麻醉科專科醫生,醫審會的解釋顯然與健保署規定不同,同樣都是衛福部的單位,法令卻自相矛盾!

其實,Propofol仿單的警語及注意事項就載明:「醫師執行外科手術,不可自行使用Propofol2%,只能由麻醉科專科醫師或在他的監督下使用。」我更查到美國麻醉醫學會臨床指引,提到手術中使用Propofol,要由受過麻醉訓練的醫師給藥,不該由執行手術者給予。

我甚至還查到這個婦科醫生在1990年,只接受一個月的麻醉訓練,竟然不顧病人安全,獨自使用Propofol執行全身麻醉。

 

本案病家不具醫療背景,自行追查姐姐的手術過程,其間辛苦旁人無法理解。她原本期盼司法能還姐姐公道,豈料醫審會令她失望,她的心境如同掉入海裡,孤單無助。

婦科醫生違反麻醉藥使用規定

檢察官曾經就此詢問台灣麻醉醫學會,根據他們回覆,現在醫療專業分工精細,婦科醫師無法同時兼顧麻醉與手術,遑論使用深度鎮靜的Propofol,可是,判決書並沒有採納醫學會意見。

肌肉鬆馳劑的Atracurium也同樣在仿單上規定,要由有經驗的麻醉科醫師密切監督。我問過麻醉專家,施打Atracurium之後,病人無法自主呼吸,必須在2~3分鐘內插管,一旦停止呼吸,缺氧3~4分鐘,腦部受損,會導致死亡。

對照護理記錄單,我姐姐在655發生喉頭支氣管痙攣,婦科醫生只給予氣管擴張劑、類固醇和氧氣面罩。然而,她已經不能自主呼吸,氧氣面罩有何意義?

在麻醉醫生到院後,720插管,我推算姐姐缺氧最少20分鐘,如果婦科醫生臨機應變,一發現她不能自主呼吸、無法插管,馬上氣切,她也不會變成植物人。

不可思議的是,手術室記錄單、麻醉照會單上「麻醉危險性等級評估」「麻醉方式」「麻醉主治醫師」「麻醉訪視醫師」等欄位全是空白,到底誰是這場手術的麻醉醫師?誰來為麻醉後果負責呢?

還有,婦科醫生使用的麻醉同意書是1995年版本,殊不知衛福部已經在2004年修改,要求麻醉醫師說明麻醉風險並且簽名,也要記錄麻醉建議方式,保留病人同意聲明。由此可見,他完全輕忽麻醉安全。

針對使用舊版同意書,衛生局函詢衛福部,衛福部認為1995年舊版沒有完全涵蓋衛福部的同意書格式,形同婦科醫生沒有善盡告知責任,違反醫療法第63條。

 

本案病家查到為姐姐執行麻醉的婦科醫生,只接受過一個月的麻醉訓練,竟然大膽到敢執行全身麻醉,造成醫療疏失,法官卻判他無罪。

法院判決離譜

令人不解的是,民事判決竟然無視衛福部解釋,認為婦科醫生只是違反行政規定,推說姐姐在2011年接受子宮肌瘤切除,施行半身麻醉時,婦科醫生已經說明麻醉的風險,判定她4年前就已知曉,醫生沒有未盡告知義務!

這是什麼推論?半身麻醉的風險等於全身麻醉嗎?何況事隔4年,姐姐不是醫療人員,如何能記得麻醉風險與麻醉藥的副作用?法官沒有同理心,甚至當庭說我收集資料,增長了醫學知識,如果易位而處,她願意遇到醫療糾紛嗎?

雖然刑事沒有起訴醫生、民事一審敗訴,我仍舊不放棄,要爭個公平公道,不惜進入民事二審。想想姐姐的美好人生突然斷送,我的生活步調跟著打亂,也影響了工作。然而,陪著姐姐走這段艱辛的道路,我無怨也無悔。

我帶著她到外縣市的醫學中心接受高壓氧治療,下班後搭火車趕去探視,還帶她看中醫,針灸治療、做復健。她曾經因為劇烈咳嗽,導致鼻胃管磨擦,造成胃出血;尿道感染發燒,忍受痛苦,她也許不想這樣活著,可是,老天沒有帶她走,我就有一絲希望。

我相信,老天有一天會讓她醒過來,可以認得我,更希望類似的不幸不再發生。只是那個婦科醫生現在某家醫學中心看診,會不會又發生其他糾紛?我只能向天祈求。

 

圖片來源:Photo AC、Pixabay

 

⇩⇩⇩⇩⇩⇩按讚訂閱看更多⇩⇩⇩⇩⇩⇩